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逐级分解下达,设区的市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以乡(镇)为单位依法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并严格保护和管理。

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破坏其种植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设立保护标志,并加强对保护标志的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并补充划入与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一定数量的优质耕地补充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后备资源。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