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涉农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培育、生态修复和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等耕地的管护。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监管机制,加强对闲置、荒芜一年以上的耕地检查,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生产互助、代耕代种、集中流转、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闲置、荒芜一年以上的耕地耕种。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