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对耕地质量实施监测。

耕地遭到破坏,需要对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组织鉴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