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励、补助等办法,引导农民恢复原粮食作物用地。

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经依法批准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通过将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在年度内补足同等数量、质量且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耕地进出平衡应当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自治区范围内统筹落实。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