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停车场的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用途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