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应当载明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空位信息、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三)记录机动车出入信息,并妥善保管机动车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
(四)维护和管理停车场设施、设备,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正常运行;
(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停车场内发生火情、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按照智能化管理规定,向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上传停车泊位实时变化等相关信息;
(七)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
(八)停车收费的,按照规定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