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既有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具备建设安装条件的,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依法可以改造新能源专用充能停车泊位、充能设施。

既有固定车位具备建设安装条件的,居民个人依法可以改造自用新能源专用充能停车泊位、充能设施。

改造的新能源专用充能停车泊位、充能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对于改造新能源专用充能停车泊位、充能设施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供电等单位应当加强服务指导。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