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喷涂、刻画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小广告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清除,对违法行为人按每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的,由查处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小广告。
指使或者组织他人违法悬挂、张贴、喷涂、刻画、散发小广告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五倍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