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三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