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协调机制。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城管执法、规划资源、建设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与相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工作协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