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镇街、居民委员会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街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开设银行账户。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