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业主代表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七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五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