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