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Article 14In force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镇街、居民委员会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街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开设银行账户。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