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公园城市、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布并实施。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城市照明分区实施规划,经征求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布并实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