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功能照明设施建设、维护、改造等所需经费和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改造等所需经费。

鼓励社会资金依法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纳入城市照明集中管理的,可以给予相应电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