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公园城市、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布并实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城市照明分区实施规划,经征求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布并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