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宗、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