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统筹燃气事业发展,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燃气管理工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