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四十一条有效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