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