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在入户安全检查中发现因用户原因造成的燃气安全隐患,应当通知并配合用户现场消除,不能现场消除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安全隐患告知书,用户应当及时消除。用户拒不消除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等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燃气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用户消除安全隐患后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