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社会信用专业教学和理论研究。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信用管理培训。

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