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查询、共享、修复、应用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准确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社会信用信息处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