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树木无法迁移或者无迁移价值、确需砍伐的,应当事先征得树木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向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树木严重影响人身、居住、交通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安全的;(二)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的;(三)树木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危险性有害生物病虫害的;(四)因树木更新抚育需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