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迁移树木的,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的;

(三)树木对人身、居住和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四)需要移植树木的其他情形。

申请迁移树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迁移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产权人或管理人意见等;

(二)树木迁移方案和技术措施。

建设项目需要迁移树木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规划许可文件或者核准设计批复、备案确认文件等;挖掘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树木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行政许可文件。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