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城市树木砍伐实施分级审批:
(一)砍伐公共绿地上的树木和行道树,砍伐其他绿地上十株以上或者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前项规定以外的树木,应当报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铁路用地范围内树木的砍伐,应当由铁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树种和地点,易地补植砍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植,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