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政府建设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可以选择以下运营维护方式: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维护;

(二)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运营维护;

(三)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运营维护。

村(居)民自筹自建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可以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

跨乡(镇)行政区划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合理选择运营维护方式。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