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村(居)民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的行为规范;
(二)生产、生活垃圾的处理以及秸秆禁烧和利用的行为规范;
(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四)农村公共空间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办法;
(七)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