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政府建设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可以选择以下运营维护方式: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维护;
(二)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运营维护;
(三)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运营维护。
村(居)民自筹自建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可以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
跨乡(镇)行政区划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合理选择运营维护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