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园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管理职责:(一)参与编制市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专项规划;(二)组织起草市公园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三)制定公园管护和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四)监督检查公园管护质量;(五)组织培训公园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六)组织公园资源调查,负责公园名录管理工作;(七)指导县(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工作;(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