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市场升级改造、设施维修等情形需要整体暂停经营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示,但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的除外。

农贸市场开办者需要终止经营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