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和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乘客应当自觉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禁止携带物品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