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宠物、活禽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充气气球、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以及重量、长度、体积超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
(五)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等易污损列车设施,或者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妨碍其他乘客的物品。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