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或者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擅自悬挂物品等;
(三)擅自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售卖产品或者服务、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扫码推广活动,或者强行招揽乘客等;
(四)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五)躺卧、踩踏座椅,乞讨、卖艺,大声喧哗或者吵闹;
(六)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或者擅自表演歌舞、网络直播等;
(七)使用滑板、轮滑鞋、平衡车、自行车等;
(八)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