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自觉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禁止携带物品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