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车,不得对出厂后的电动车实施下列加装、改装行为:(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或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装置;(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脚踏骑行设备;(四)其他妨碍电动车安全性能的加装、改装行为。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