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车,不得对出厂后的电动车实施下列加装、改装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或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脚踏骑行设备;
(四)其他妨碍电动车安全性能的加装、改装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