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