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档案等资料;(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现场考察;(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五)通过问卷、测评、个别访谈等形式开展调查;(六)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督导措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