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应当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教育督导机构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