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现场考察;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通过问卷、测评、个别访谈等形式开展调查;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督导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