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按照本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定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要求报告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