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投放、清扫、收运、处理第五十四条有效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危险废物投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危险废物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