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危险废物投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危险废物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