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畜、禽等动物的经营、运输者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动物,应当交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畜类每头五百元、禽类每只一百元处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