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投放、清扫、收运、处理第五十五条有效畜、禽等动物的经营、运输者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动物,应当交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畜类每头五百元、禽类每只一百元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