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疏散标志,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在上下课、上下学、课间、集体活动等时段,学校应当安排人员疏导。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