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应当定期对校内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