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内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