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同意。擅自改变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