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促进停车场产业化发展。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